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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拍卖建水县曲江镇第一农贸市场1幢4-302房屋、3区3-1-5号商铺、3区3-1-6号商铺的公告(第一次拍卖)

2018-12-31 22:15:07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关于拍卖建水县曲江镇第一农贸市场1幢4-302房屋、3区3-1-5号商铺、3区3-1-6号商铺的公告

(第一次拍卖)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将于201915日10时至20191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建水县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f.taobao.com/0873/12),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1、建水县曲江镇第一农贸市场改扩建1幢4-302房屋(房产证号:20134864),建筑面积86.72平方米。

起拍价:21万元,保证金:4.2万元,增价幅度:2000元。

2、建水县曲江镇第一农贸市场改扩建3区3-1-5号商铺(房产证号:20134859),建筑面积31.89平方米。

起拍价:30万元,保证金:6万元,增价幅度:3000元。

3、建水县曲江镇第一农贸市场改扩建3区3-1-6号商铺(房产证号:20134860),建筑面积40.67平方米。

起拍价:40万元,保证金:8万元,增价幅度:4000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2018年125日10时至201913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统一定于2018年1231日14:30--15:30时安排看样。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买受人承担。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8年1220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建水县曲江镇第一农贸市场3区3-1-5号商铺、3区3-1-6号商铺的优先购买权人为承租人余丽青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2019121日前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汇款至法院指定账户(开户银行:建行建水广池分理处;户名:建水县人民法院;账号:53001666551051002450)。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付款教程: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法院温馨提醒首次参拍用户:建议模拟竞拍测试流程以了解拍卖情况:https://www.taobao.com/markets/paimai/sf-qa-jump

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红河实信司鉴[2018]房鉴字第62

标的物详情咨询电话:0873-7669210(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5:30)

法院监督电话:0873-7615780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联系地址:云南省建水县钟灵路建水县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