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材料须知
2015-06-15 10:11:19
申诉材料
1、再审申请书需提交3份,如被申请人或原审其他诉讼人增加一名则多增加一份申请书,需提交原件。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代理的,应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并加盖律所印章、律师事务所函;
5、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判决文书原件,及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6、填写提交材料清单
刑事申诉条件及要求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2、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3、向人民法院申诉的,应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