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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须知

2017-12-22 16:34:12

 一、适用条件: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案件标的额为17000元以下的下列民事案件的审理
  1、借款、买卖、租赁、借用、承揽、农村土地承包、储蓄存款和服务合同等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明确的继承纠纷、不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3、身份关系明确,仅在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等人身和财产侵权案件,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5、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6、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7、其他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审判组织: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三、审理、裁判方式: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采用调解或判决方式一审终审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裁判。作出的判决为生效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向有关法院申请再审。
  四、审理时间、地点: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人民法院确定,亦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确定,案件基本信息不必在开庭前三日公布。
  五、审理期限:
  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
  六、诉讼费收取标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七、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时间以及方式: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有异议的,可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可当庭或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裁定,如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其异议申请;如异议成立的,将案件转入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并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不得提出上诉。
  八、答辩与举证期限: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或当事人自行约定的答辩期或举证期不得超过7天。若当事人均已到庭且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无异议后应将有关情况记入笔录,并可立即开庭审理。
  九、开庭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当事人或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许可,可运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审理或询问。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简便方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传唤或送达。